貞觀政要卷第八
論務農第三十凡
貞觀二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凡事皆須務本。國以人為本。人以衣食為本。凡營衣食。以不失時為本。夫不失時者。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。若兵戈屢動。土木不息。而欲不奪農時。其可得乎。王珪曰。昔秦皇。漢武。外則窮極兵戈。內則崇侈宮室。人力既竭。禍難遂興。彼豈不欲安人乎。失所以安人之道也。亡隋之轍。殷鑒不遠。陛下親承其弊。知所以易之。然在初則易。終之實難。伏願慎終如始。方盡其美。太宗曰。公言是也。夫安人寧國。惟在於君。君無為。則人樂。君多欲。則人苦。朕所以抑情損欲。剋己自勵耳。
貞觀二年。京師旱。蝗蟲大起。太宗入苑視禾。見蝗蟲。掇數枚而呪曰。人以穀為命。而汝食之。是害于百姓。百姓有過。在予一人。爾其有靈。但當蝕我心。無害百姓。將吞之。左右遽諫曰。恐成疾。不可。太宗曰。所冀移災。朕躬何疾之避。遂吞之。自是蝗不復為災。
貞觀五年。有司上書。言皇太子將行冠禮。宜用二月為吉。請追兵以備儀注。太宗曰。今東作方興。恐妨農事。令改用十月。太子少保蕭瑀奏言準陰陽家。用二月為勝。太宗曰。陰陽拘忌。朕所不行。若動靜必依陰陽。不顧理義。欲求福祐。其可得乎。若所行皆遵正道。自然常與吉會。且吉凶在人。豈假陰陽拘忌。農時甚要。不可蹔失。
貞觀十六年。太宗以天下粟價率計斗直五錢。其尤賤處計斗直三錢。因謂侍臣曰。國以民為命。人以食為命。若禾黍不登。則兆庶非國家所有。既屬豐稔若斯。朕為億兆人父母。唯欲躬務儉約。必不輒為奢侈。朕常欲賜天下之人。皆使富貴。今省徭賦。不奪其時。使比屋之人。恣其耕稼。此則富矣。敦行禮讓。使鄉閭之間。少敬長。妻敬夫。此則貴矣。但令天下皆然。朕不聽管絃。不從畋獵。樂在其中矣。
論刑法第三十一
貞觀元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死者不可再生。用法務在寬簡。古人云。鬻棺者欲歲之疫。非疾於人。利於棺售故耳。今法司覈理一獄。必求深刻。欲成其考課。今作何法。得使平允。諫議大夫王珪進曰。但選公直良善人。斷獄允當者。增秩賜金。即姦偽自息。詔從之。太宗又曰。古者斷獄。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。今三公九卿。即其職也。自今以後。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及尚書九卿議之。如此庶免冤濫。由是至四年。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。幾致刑措。
貞觀二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比有奴告主謀逆。此極弊。法特須禁斷。假令有謀反者。必不獨成。終將與人計之。眾計之事。必有他人論之。豈藉奴告也。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。盡令斬決。
貞觀五年。張蘊古為大理丞相。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。言涉妖妄。詔令鞠其獄。蘊古言。好德癲病有徵。法不當坐。太宗許將寬宥。蘊古密報其旨。仍引與博戲。持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。太宗大怒。令斬於東市。既而悔之。謂房玄齡曰。公等食人之祿。須憂人之憂。事無巨細。咸當留應。今不問則不言。見事都不諫諍。何所輔弼。如蘊古。身為法官。與囚博戲。漏洩朕言。此亦罪狀甚重。若據常律。未至極刑。朕當時盛怒。即令處置。公等竟無一言。所司又不覆奏。遂即決之。豈是道理。因詔曰。凡有死刑。雖令即決。皆須五覆奏。五覆奏自蘊古始也。又曰。守文定罪。或恐有冤。自今以後。門下省覆。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。宜錄奏聞。
蘊古初以貞觀二年。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。文義甚美。可為規誡。其詞曰。
今來古往。俯察仰觀。惟辟作福。為君實難。宅普天之下。處王公之上。任土貢其所有。且僚和其所唱。是故。恐懼之心日弓。邪僻之情轉放。豈知事起乎所忽。禍生乎無妄。
固以聖人受命。拯溺亨屯。歸罪於己。因心於人。大明無偏照。至公無私親。故以一人治天下。不以天下奉一人。禮以禁其奢。樂以防其佚。左言而右事。出警而入蹕。四時調其慘舒。三光同其得失。故身為之度。而身為之律。勿謂無知。居高聽卑。勿謂何害。積小成大。樂不可極。極樂成哀。欲不可縱。縱欲成災。壯九重於內。所居不過容膝。彼昏不知。瑤其臺而瓊其室。羅八珍於前。所食不過適口。惟狂罔念。丘其糟而池其酒。勿內荒於色。勿外荒於禽。勿貴難得之貨。勿聽亡國之音。內荒代人性。外荒蕩人心。難得之物侈。亡國之聲淫。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。勿謂我智而拒諫矜己。
聞之夏后。據饋頻起。亦有魏帝。牽裾不止。安彼反側。如春陽秋露。巍巍蕩蕩。推漢高大度。撫茲庶事。如履薄臨深。戰戰慄慄。用周文小心。詩云。不識不知。書曰。無偏無黨。一彼此於胸臆。捐好惡於心想。眾棄而後加刑。眾悅而後命賞。弱其強而治其亂。伸其屈而直其枉。故曰。如衡如石。不定物以數。物之懸者輕重自見。如水如鏡。不示物以形。物之鑒者妍蚩自露。勿渾渾而濁。勿皎皎而清。勿汶汶而闇。勿察察而明。雖冕旒蔽目。而視於未形。雖黈纊塞耳。而聽於無聲。縱心乎湛然之域。遊神於至道之精。扣之者。應洪纖而効響。酌之者。隨淺深而皆盈。故曰。天之清。地之寧。王之貞。四時不言而代序。萬物無為而受成。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。
吾王撥亂。戡以智力。人懼其威。未懷其德。我皇撫運。扇以淳風。民懷其始。未保其終。爰述金鏡。窮神盡性。使人以心。應言以行。苞括理體。抑揚辭令。天下為公。一人有慶。開羅起祝。援琴命詩。一日二日。念茲在茲。惟人所召。自天祐之。爭臣司直。敢告前疑。
太宗嘉之。賜帛三百段。仍授以大理寺丞。
貞觀五年。詔曰。在京諸司。比來奏決死囚。雖云五覆。一日即了。都未暇審思。五奏何益。縱有追悔。又無所及。自今後。在京諸司奏決死囚。宜三日中五覆奏。天下諸州三覆奏。又手詔敕曰。比來有司斷獄。多據律文。雖情在可矜。而不敢違法。守文定罪。或恐有冤。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。而情在可矜者。宜錄狀奏聞。
貞觀九年。鹽澤道行軍總管。岷州都督高甑生。坐違李靖節度。又誣告靖謀逆。減死徙邊。時有上言者曰。甑生舊秦府功臣。請寬其過。太宗曰。雖是藩邸舊勞。誠不可忘。然理國守法。事須畫一。今若赦之。使開僥倖之路。且國家建義太原。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。若甑生獲免。誰不覬覦。有功之人皆須犯法。我所以必不赦者。正為此也。
貞觀十一年。特進魏徵上疏曰。
臣聞書曰。明德慎罰。惟刑恤哉。禮云。為上易事。為下易知。則刑不煩矣。上人疑則百姓惑。下難知則君長勞矣。夫上易事則下易知。君長不勞。百姓不惑。故君有一德。臣無二心。上播忠厚之誠。下竭股肱之力。然後太平之基不墜。康哉之詠斯起。
當今道被華戎。功高宇宙。無思不服。無遠不臻。然言尚於簡文。志在於明察。刑賞之用。有所未盡。夫刑賞之本。在乎勸善而懲惡。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。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。今之刑賞。未必盡然。或屈伸在乎好惡。或輕重由乎喜怒。遇喜則矜其情於法中。逢怒則求其罪於事外。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。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。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。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。刑濫則小人道長。賞謬則君子道消。小人之惡不懲。君子之善不勸。而望治安刑措。非所聞也。且夫暇豫清談。皆敦尚於孔老。威怒所至。則取法於申韓。直道而行。非無三黜。危人自安。蓋亦多矣。故道德之旨未弘。刻薄之風已扇。夫刻薄既扇。則下生百端。人競趨時。則憲章不一。稽之王度。實虧君道。
昔州犂上下其手。楚國之法遂差。張湯輕重其心。漢朝之刑以弊。以人臣之頗僻。猶莫能申其欺罔。況人君之高下。將何以措其手足乎。以睿聖之聰明。無幽微而不燭。豈神有所不達。智有所不通哉。安其所安。不以恤刑為念。樂其所樂。遂忘先笑之變。禍福相倚。吉凶同域。惟人所召。安可不思。頃者責罰稍多。威怒微厲。或以供帳不贍。或以營作差違。或以物不稱心。或以人不從命。皆非致治之所急。實恐驕奢之攸漸。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。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。非徒語也。
且我之所代。實在有隋。隋氏亂亡之源。聖明之所臨照。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資儲。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。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。度長比大。曾何等級。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。動之也。我以貧窮而安寧。靜之也。靜之則安。動之則亂。人皆知之。非隱而難見也。非微而難察也。然鮮蹈平易之塗。多遵覆車之轍。何哉。在於安不思危。治不念亂。存不慮亡之所致也。昔隋氏之未亂。自謂必無亂。隋氏之未亡。自謂必不亡。所以甲兵屢動。徭役不息。至於將受戮辱。竟未悟其滅亡之所由也。可不哀哉。
夫鑒形之美惡。必就於止水。鑒國之安危。必取於亡國。故詩曰。殷鑒不遠。在夏后之世。又曰。伐柯伐柯。其則不遠。臣願當今之動靜。必思隋氏以為殷鑒。則存亡治亂。可得而知。若能思其所以危。則安矣。思其所以亂。則治矣。思其所以亡。則存矣。知存亡之所在。節嗜欲以從人。省遊畋之娛。息靡麗之作。罷不急之務。慎偏聽之怒。近忠厚。遠便佞。杜悅耳之邪說。甘苦口之忠言。去易進之人。賤難得之貨。採堯舜之誹謗。追禹湯之罪己。惜十家之產。順百姓之心。近取諸身。恕以待物。思勞謙以受益。不自滿以招損。有動則庶類以和。出言而千里斯應。超上德於前載。樹風聲於後昆。此聖哲之宏規。而帝王之大業。能事斯畢。在乎慎守而已。夫守之則易。取之實難。既能得其所以難。豈不能保其所以易。其或保之不固。則驕奢淫佚動之也。慎終如始。可不勉歟。易曰。君子安不忘危。存不忘亡。治不忘亂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。誠哉斯言。不可以不深察也。
伏惟陛下欲善之志。不減於昔時。聞過必改。少虧於曩日。若以當今之無事。行疇昔之恭儉。則盡善盡美矣。固無得而稱焉。
太宗深嘉而納用。
貞觀十四年。戴州刺史賈崇。以所部有犯十惡者。被刺史劾奏。太宗謂侍臣曰。昔陶唐大聖。柳下惠大賢。其子丹朱甚不肖。其弟盜跖為巨惡。夫以聖賢之訓。父子兄弟之親。尚不能使陶染變革。去惡從善。今遣刺史化被下人。咸歸善道。豈可得也。若令緣此皆被貶降。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。諸州有犯十惡者。刺史不須從坐。但令明加糾訪科罪。庶可肅清姦惡。
貞觀十六年。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。夫作甲者欲其堅。恐人之傷。作箭者欲其銳。恐人不傷。何則。各有司存。利在稱職故也。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。每稱法網寬於往代。仍恐主獄之司。利在殺人。危人自達。以釣聲價。今之所憂。正在此耳。深宜禁止。務在寬平。
論赦令第三十二
貞觀七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天下愚人者多。智人者少。智者不肯為惡。愚人好犯憲章。凡赦宥之恩。惟及不軌之輩。古語云。小人之幸。君子之不幸。一歲再赦。善人喑啞。凡養稂莠者傷禾稼。惠姦宄者賊良人。
昔文王作罰。刑茲無赦。又蜀先主嘗謂諸葛亮曰。吾周旋陳元方。鄭康成之間。每見啟告。理亂之道備矣。曾不語赦。故諸葛亮理蜀十年。不赦而蜀大化。梁武帝每年數赦。卒至傾敗。
夫謀小仁者。大仁之賊。故我有天下已來。絕不放赦。今四海安寧。禮義興行。非常之恩。彌不可數。將恐愚人常冀僥倖。惟欲犯法。不能改過。
貞觀十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國家法令。惟須簡約。不可一罪作數種條。格式既多。官人不能盡記。更生姦詐。若欲出罪。即引輕條。若欲入罪。即引重條。數變法者。實不益道理。宜令審細。毋使互文。
貞觀十一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詔令格式。若不常定。則人心多惑。姦詐益生。周易稱。渙汗其大號。言發號施令。若汗出於體。一出而不復也。書曰。慎乃出令。令出惟行。弗為反。且漢祖日不暇給。蕭何起於小吏。制法之後。猶稱畫一。今宜詳思此義。不可輕出詔令。必須審定。以為永式。
長孫皇后遇疾。漸危篤。皇太子啟后曰。醫藥備盡。今尊體不瘳。請奏赦囚徒。度人入道。冀蒙福祐。后曰。死生有命。非人力所加。若修福可延。吾素非為惡者。若行善無効。何福可求。赦者。國之大事。佛道者。上每示存異方之教耳。常恐為理體之弊。豈以吾一婦人而亂天下法。不能依汝言。
論貢賦第三十三
貞觀二年。太宗謂朝集使曰。任土作貢。布在前典。當州所產。則充庭實。比聞都督刺史。邀射聲名。厥土所賦。或嫌其不善。踰意外求。更相倣効。遂以成俗。極為勞擾。宜改此弊。不得更然。
貞觀中。林邑國貢白鸚鵡。性辯慧。尤善應答。屢有苦寒之言。太宗愍之。付其使。令還出於林藪。
貞觀十二年。疏勒。朱俱波。甘棠遣使貢方物。太宗謂羣臣曰。向使中國不安。日南。西域朝貢使。亦何緣而至。朕何德以堪之。覩此翻懷危懼。
近代平一天下。拓定邊方者。惟秦皇。漢武。始皇暴虐。至子而亡。漢武驕奢。國祚幾絕。朕提三尺劍。以定四海。遠夷率服。億兆乂安。自謂不減二主也。然二主末途。皆不能自保。由是每自懼危亡。必不敢懈怠。惟藉公等直言正諫。以相匡弼。若惟揚美隱惡。共進諛言。則國之危亡。可立而待也。
貞觀十八年。太宗將伐高麗。其莫離支遣使貢白金。黃門侍郎褚遂良諫曰。離支虐殺其主。九夷所不容。陛下以之興兵。將事弔伐。為遼東之人。報主辱之恥。
古者討弒君之賊。不受其賂。昔宋督遺魯君以郜鼎。桓公受之於大廟。臧哀伯諫曰。君人者。將昭德塞違。今滅德立違。而寘其賂器於大廟。百官象之。又何誅焉。武王克商。遷九鼎於雒邑。義士猶或非之。而況將昭違亂之賂器。寘諸大廟。其若之何。
夫春秋之書。百王取則。若受不臣之筐篚。納弒逆之朝貢。不以為愆。將何致伐。臣謂莫離支所獻。自不合受。太宗從之。
貞觀十九年。高麗王高藏及莫離支蓋蘇文。遣使獻二美女。太宗謂其使曰。朕憫此女離其父母兄弟於本國。若愛其色而傷其心。我不取也。並卻還之本國。
辯興亡第三十四
貞觀初。太宗從容謂侍臣曰。周武平紂之亂。以有天下。秦皇因周之衰。遂吞六國。其得天下不殊。祚運長短。若此之相懸也。尚書右僕射蕭瑀進曰。紂為無道。天下苦之。故八百諸侯不期而會。周室微。六國無罪。秦氏專任智力。蠶食諸侯。平定雖同。人情則異。太宗曰。不然。周既克殷。務弘仁義。秦既得志。專行詐力。非但取之有異。抑亦守之不同。祚之脩短。意在茲乎。
貞觀二年。太宗謂黃門侍郎王珪曰。隋開皇十四年大旱。人多飢乏。是時倉庫盈溢。竟不許賑給。乃令百姓逐糧。隋文不憐百姓而惜倉庫。比至末年。計天下儲積。得供五。六十年。煬帝恃此富饒。所以奢華無道。遂致滅亡。煬帝失國。亦此之由。
凡理國者。務積於人。不在盈其倉庫。古人云。百姓不足。君孰與足。但使倉庫可備凶年。此外何煩儲蓄。後嗣若賢。自能保其天下。如其不肖。多積倉庫。徒益其奢侈。危亡之本也。
貞觀五年。太宗謂侍臣曰。天道福善禍淫。事猶影響。昔啟人亡國來奔。隋文帝不恡粟帛。大興士眾。營衛安置。乃得存立。既而彊富。子孫不思念報德。纔至失脫。即起兵圍煬帝於鴈門。及隋國亂。又恃彊深入。遂使昔安立其國家者。身及子孫。並為頡利破亡。豈非背恩忘義所至也。羣臣咸曰。誠如聖旨。
貞觀九年。北蕃歸朝人奏。突厥大雪。人饑。羊馬並死。中國人在彼者。皆入山作賊。人情大惡。太宗謂侍臣曰。觀古人君。行仁義。任賢良則理。行暴亂。任小人則敗。突厥所信任者。並共公等見之。略無忠正可取者。頡利復不憂百姓。恣情所為。朕以人事觀之。亦何可久矣。魏徵進曰。昔魏文侯問李克。諸侯誰先亡。克曰。吳先亡。文侯曰。何故。克曰。數戰數勝。數勝則主驕。數戰則民疲。不亡何待。頡利逢隋末中國喪亂。遂恃眾內侵。今尚不息。此其必亡之道。太宗深然之。
貞觀九年。太宗謂魏徵曰。頃讀周。齊史。末代亡國之主。為惡多相類也。齊主深好奢侈。所有府庫。用之略盡。乃至關市無不稅斂。朕常謂此猶如饞人自食其肉。肉盡必死。人君賦斂不已。百姓既弊。其君亦亡。齊主即是也。然天元。齊主。若為優劣。徵對曰。二主亡國雖同。其行則別。齊主懦弱。政出多門。國無綱紀。遂至亡滅。天元性凶而強。威福在己。亡國之事。皆在其身。以此論之。齊主為劣。